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金制度作用,有效促进我州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xx〕20xx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强化援助服务、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统筹兼顾、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我州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我州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贯彻执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xx〕xx号)、《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就业规﹝20xx﹞xx号)等要求,切实落实好分档减缴征收、阶段免征中小微企业残保金等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将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告知当地税务部门。
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劳务派遣残疾人数只能计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其中一方,不得重复计算。
残联组织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年审结束后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建立残保金定期检查、信息推送机制,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或未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催(追)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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