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xx镇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程序,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全面提升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归档》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严格标准、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接待用餐,如遇误餐且后续仍开展工作的,可安排工作餐。
第四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接待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无公函的,不予接待。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及时依据接待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来宾缴费收款收据等票据、来宾单位公函等,如实填写接待支出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姓名、单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时间、内容、场所、以及住宿、用餐、用车缴费和接待费用等),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六条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和自行用餐均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国家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活动一律不准上酒,工作日一律不准饮酒,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只安排一次。
第七条 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分项核算。
第八条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完善审核把关机制,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禁擅自提高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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